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2024年度「臺灣文化光點計畫」徵件提案,即日起開始受理至2月18日止

  • 發佈日期:2024-01-13

為促進臺灣文化與文化交流,培養海外社群對臺灣文化之認識與欣賞,尋求與全球主流、專業藝文機構及重點大學建立長期實質合作夥伴關係,透過共同資源挹注,辦理多元而深入之臺灣文化主題活動。


一、合作原則

  1. 以全球專業藝文、協會、組織、高等教育或研究機構及國際主流媒體等為目標合作對象,並以可發揮主流社會或專業社群影響力者為優先。
  2. 鼓勵合作雙方共同出資,倘申請機構具相對出資規畫,將優先審酌所送提案。
  3. 優先辦理可對外宣介文化部施政主軸及輔導成果,或可串接與文化部駐外據點、所屬機關(構)或相關法人等合作之臺灣藝文系列節目。


二、規畫面向

  1. 活動內容:以推廣臺灣當代藝術文化為核心,領域可包括表演藝術、視覺藝術、電影及電視、文學及出版、工藝、文創、文史及文資、社區營造等。
  2. 活動形式:以主題系列節目或複合式活動為形式,結合提案機構所在地之主流藝文機構或展會資源舉辦之表演、展覽、影音放映、講座、論壇、工作坊等,或基於以上形式發展之人才培訓及產業合作等。
  3. 目標受眾:以當地主流社群及藝文專業人士為主。
  4. 文宣工作:除活動訊息公告及新聞稿發布外,亦鼓勵透過新媒體、多重媒體運用策略廣為露出。


三、經費核列

  1. 計畫屬全球競爭性提案,文化部經費以部分分攤為原則,將優先考量合作機構可共同出資者,以促平等、互惠及雙贏之成果。
  2. 獲核定者每案最高以支應3萬美元為原則。惟經評定具特殊性且有傑出可期之效益,或串聯多方資源及外館單位合作、具整體性及前瞻性規畫者,得不受3萬美元之限制。


四、提案方式

  1. 由符合資格機構提出具體計畫書(參考格式如附件1),透過我國駐外館處向文化部提案,每駐外館處以薦送1至2案為原則,113年計畫受理截止日為113年2月18日
  2. 提案計畫書應呈現重點包括:
    1. 活動內容:擬辦理之活動領域(如視覺藝術、電影、音樂、文學等)、主題及形式、合(協)辦單位、目標受眾及預期效益等。倘擬邀臺灣專業藝文人士或團體參與,應予敘明。
    2. .辦理期程:各項活動之相關期程規劃。
    3. 預算編列:全案預算架構及細項說明,包括總金額、自籌款及所佔比例、其他經費來源、向文化部申請金額、向文化部所屬機關(構)或相關法人等單位申請經費等。
    4. 相對資源投入:包括機構行政支援、人力、場地、設備等。
    5. 文宣規畫:預期運用之當地媒體管道及活動宣傳媒介等,如設立活動網頁、透過社群媒介推廣、發佈媒體新聞稿、舉辦說明會或記者會等。
    6. 提案人或提案機構簡介及重要性說明。
    7. 駐外館處初審意見(如提案單位為往年曾合作者,請亦敘明過往活動辦理情形、行政配合度等)。


五、審核要件

  1. 機構影響力:提案機構之重要性及活動執行能力。
  2. 主題明確性:以臺灣當前藝文優勢(如科技藝術),或文化部所屬機關(構)、法人之獎掖成果為主,或彰顯臺灣文化之獨特性、文化主體性者,將優予考量。
  3. 內容完整度:藝文節目之多元性、豐富度、預算編列合理性、宣傳計畫,以及發展主流觀眾策略。
  4. 合作延續性:合作網絡及成果之未來發展前景,尤以可與國際藝文機構、藝術節、展會接軌之提案、可與合作機構建立長期夥伴關係之提案,將優予考量。
  5. 文宣創新度:機構人脈網絡之多元及系統化運用,或結合新媒體宣傳手法(如手機應用軟體、影音直播平台或社群媒體等)。為鼓勵提升國內外關注度及參與度,倘提案規劃透過駐地相關領域專業社群或主流外文媒體宣傳者,將優予考量。
  6. 資源整合及網絡串聯:經費分攤比例之對等性、提案機構推廣網絡之規模及影響層面,其中就可串聯文化部駐外據點年度計畫,或於相近時程內響應辦理同主題節目者,將優予考量;於特定區域可多點巡迴展演之提案者,亦優予考量。



文化部聯絡人:

羅雅馨a11124@moc.gov.tw

+886-2-8512-6715